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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套路贷,欺行霸

发布时间:2023/3/3 9:05:40

为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作用,彰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威,反映打击成效,今天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发布。

这10起典型案例中,涉黑案件5起,涉恶案件5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其中,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欺压残害百姓的2起;“套路贷”、暴力讨债的2起;非法控制客运线路的1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1起;碰瓷酒驾司机的1起;欺行霸市的1起;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恶势力团伙勾结,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2起。这些案件均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为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

一、周广宝等13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广宝,曾任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五常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任五常镇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长。年,周广宝担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后,与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陈文财相互勾结,逐步控制村委会的基层组织政权,并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年12月,周广宝与陈文财通过贿选方式连任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后,有组织地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以周广宝为组织者、领导者,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蔡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周广宝为长期把持万宝山村基层政权,非法控制农村资源,于年11月成立未经依法登记、批准、私设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年至年,该组织成员与其他7名同案被告人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13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2起、挪用资金犯罪2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及10余起随意殴打他人,非法聚敛钱财等违法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余万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广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万元不等罚金,部分组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一至二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周广宝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崔巍等2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巍,原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观山国际小区开发合伙人。被告人崔岩,原克东县观山国际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崔利、崔伟,均为个体经营者。年12月21日,崔巍、崔岩、崔利因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汪铁锋将王元砍成重伤后在逃。年,时任克东县公安局克东镇第一派出所副所长的李长宝(另案处理)在崔巍委托下,帮助崔巍与王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在遗漏汪铁锋涉案、隐瞒重伤鉴定结果的情况下,终止对该案侦查,导致崔巍、崔岩、崔利、汪铁锋至本案案发时未受到追诉,崔氏兄弟由此在克东县颇具恶名。年左右,崔巍、崔岩、崔利、崔伟开始从事客运经营,先后纠集被告人郝云辉、金凤滨、汪铁锋、刘继光(另案处理)、贲晓雷(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看线队”。年2月28日,崔巍、崔利带领“看线队”部分成员持械对私家车主张文君、陈国柱等人实施殴打、恐吓等暴力行为,禁止出租车、私家车在崔氏兄弟经营的客运线路上搭载乘客,逐步控制了克东县克东镇通往南部乡镇的客运市场,形成以崔氏兄弟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汤长松、杨林、徐艳辉、颜大勇、王东臣、王凤国、曹鹏宇、崔宇晗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汪铁锋、金凤滨、郝云辉、华彬、王盼、韩艳龙、赵金秋、于海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赌博、非法垄断客运市场、非法高利放贷、在房地产项目经营场所持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年至年,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赌博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妨碍公务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及22起随意殴打他人、非法聚敛钱财等违法行为,造成1人重伤、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多万元,其中违法高利放贷万元,非法收入余万元。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同案被告人耿艳英、潘凤龙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潘凤龙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崔巍等2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姜朝阳等9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朝阳,绰号姜三,年至年担任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年至年,姜朝阳利用其担任爱国村领导职务的影响及家族势力,纠集被告人姜志伟(姜朝阳长子)、姜志辉(姜朝阳次子)等人,多次实施与土地纠纷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掌握爱国村及附近村屯的土地控制权,形成以姜朝阳为组织者、领导者,姜志伟、姜志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连友(姜朝阳外甥)、姜春雨、姜志涛、姜志刚(前述三人为姜朝阳侄子)、孙国志(姜朝阳外甥女婿)、陈连坤(姜朝阳好友)为一般参加者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至年,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诬告陷害、伪证犯罪1起及违法事件11起,非法获利余万元,其中骗取国家土地直补款、良种补贴、玉米生产者等专项补贴款余万元。

裁判结果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姜朝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宣判后,姜朝阳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杨忠富等14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忠富,绰号“杨老虎”,系黑龙江省勃利县林业局林地清理办原主任。年1月18日,王庆昕(绰号“老肥”)被在当地颇有名气的贾清林(绰号“贾四”)团伙成员殴打,杨忠富纠集多人报复并将贾清林砍伤,后开始在勃利县扬名立威。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年起,杨忠富纠集被告人秦泉、汪广洲等9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勃利县区域内称霸。杨忠富通过打骂、侮辱、暴力威胁以及提供经济资助、帮助“平事”等恩威并施的手段笼络成员,逐步形成以杨忠富为组织者、领导者,秦泉、汪广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灵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初广、丁国强、田旭峰、陈子豪、李雪亮、刘翠艳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忠富以“杨老虎”的绰号闻名全县。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敛财余万元,用于供养组织成员、支持组织活动。至案发,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余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10余人受伤,此外,还公然对抗政府执法行为,组织10余人殴打、侮辱执法人员。该组织长期在勃利县境内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执法部门权威,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忠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泉、汪广洲等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秦泉等3名组织成员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至20万元,其他6名组织成员分别并处3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兰云仙、刘海亮各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杨忠富等12人不服,提出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莞东等2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莞东系黑龙江省鸡东县赫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赫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为牟取非法利益,年12月3日,金莞东在鸡东县注册成立赫泓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发布贷款广告,高利放贷,周息达10%。同时,金莞东纠集有前科劣迹人员被告人李金库、迟国伟等9人为赫泓公司放贷和讨债,并建立发放高利贷的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讨债规定,明确“恐吓为主、打骂为辅”的讨债规约,逐步形成以金莞东为组织者、领导者,李金库、迟国伟、陈雪东、朱志高为积极参加者,马健、金学哲、张岚铭、吴明军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贷养黑”,年11月至年4月不到二年期间内,该组织累计发放高利贷1多笔,金额余万元,通过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以黑护贷”,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索债,共实聚众斗殴、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等犯罪26起,勒索他人钱款14万余元,80余名受害人被殴打、滋扰、勒索钱款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以鸡东县为中心辐射到鸡西市鸡冠区、密山市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金莞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金莞东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冯青春等6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7月,被告人冯青春、张凯为获取非法利益,勾结哈尔滨市哈西站前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原中队长王斌及该中队原队员付云东、向鹏翔、李德龙等4人,在哈尔滨市哈西客运站附近,以扣押车辆为手段,胁迫非法营运车辆车主缴纳“罚款”“赎车费”,形成“恶势力”。年7月至年1月,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非法获利近5万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青春、张凯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付云东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冯青春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冯青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七、丛殿涛等7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时任黑龙江省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的被告人丛殿涛,与妻子被告人赵敬波在方正县天门乡经营天源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并雇佣被告人赵晨光、安德双负责加油业务。为扩大经营收益,丛殿涛指使赵晨光、安德双对在方正县营运但不来加油的货运车车主及司机打电话催促,并进行言语威胁;对经催促后仍不积极加油的车主及司机,丛殿涛指使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原稽查员被告人李洪峰、孙继威,采取拦截、罚款、扣押等方式,迫使车主及司机到天源加油站或者加油车加油,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年至年,该团伙共强迫17名货车车主及司机加油,强迫交易金额60余万元。为索要拖欠油款,丛殿涛纠集被告人王运宝强行将一被害人的两辆货运车抵押给他人。

年至年7月,被告人丛殿涛在担任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期间,滥用职权,对违章车辆处罚时违反法律法规,擅自突破处罚幅度,降低罚款数额,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方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丛殿涛犯强迫交易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赵敬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洪峰、孙继威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4万元;赵晨光等3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丛殿涛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杨鹏等10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4月起,被告人杨鹏、罗家瑞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郑磊、李连成、崔景涛、张君、尹新宇、王喜臣、霍天旭、丁宇彤等8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和鹤岗市设立放贷点,通过张贴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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