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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行政审判案件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3/2 1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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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孙某某诉七台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有权利对非法运营进行管理和依法处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七台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年3月7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由,对原告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年4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黑七运罚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年3月6日原告驾驶五菱宏光微型车(黑KSXXXX)载客6人从龙湖矿到七台河桃山区运销处,收取了每人5元钱车费。该车无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此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六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于年6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黑七运罚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日作出()黑行初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黑七运罚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作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有权利对非法运营进行管理和依法处罚。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执法。部分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不出示证件。有的工作人员以为身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按照规定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致使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没有充分掌握违法事实,那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必定不合法。不少执法单位对证据的保存不重视,在行政诉讼中造成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2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因诉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一案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董某某系勃利县某石场业主,其于年8月15日在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勃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期限为年8月至年6月。年4月14日,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和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联合七台河市政府对申请人董某某等多名石场下发了《关于种畜场南山禁止采石、新兴区北山控制采石的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采石,并于年9月30日前运走采石设备和存石,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和各种证照。至此申请人董某某采矿期限已届满,勃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因此拒绝为申请人董某某办理延续开采的采矿许可证。申请人董某某主张其按照公告要求停止采石后一直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要求给予补偿。在法院审理期间,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与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于年12月份合并为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

七台河市中级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黑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本院()黑09行终XX号行政判决;三、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再审申请人董某某行政补偿款1,,.80元;四、驳回再审申请人董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应对再审申请人董某某给予行政补偿,但再审申请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对案件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实施关停石场行政行为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董某某在关停行为发生后,未依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且通过其它途径寻求救济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董某某主张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董某某过错程度,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局应承担补偿损失的80%责任,董某某应负20%责任。

案例3

刘某诉勃利县公安局、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可以证实作为教师的行政相对人在学校教学楼管理学生时,对学生实施殴打的体罚行为。虽然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体罚学生的教师有相应的惩戒规定,但由于采取殴打方式体罚学生的教师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学生的教师进行治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刘某系勃利县某中学教师,负责政教工作,主抓学生纪律和校园安全。年3月14日13时20分许,刘某在勃利县某中学教学楼一楼大厅组织学生入楼时,该校三年级学生赵某质问刘某是否饮酒,刘某随后用脚踢了赵某两脚,又打赵某左侧胸部一拳。年3月20日上午勃利县公安局新起派出所接到赵某母亲于某报警,勃利县公安局接警后经过调查,于年5月14日作出勃公(新)行罚决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勃利县公安局于年5月16日向刘某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刘某起诉权利及起诉期限。刘某被执行行政拘留结束后,于年6月20日向七台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七台河市公安局于年7月24日作出七公行复决字[]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维持勃利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于年7月25日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刘某起诉权利及起诉期限。刘某不服勃利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七台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勃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勃利县公安局在接到赵某母亲于某报案后,履行受案登记、调查等法定程序。勃利县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刘某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于年3月14日13时间20分许在勃利县某中学教学楼一楼大厅,对学生实施用脚踢和用拳打的行为。虽然刘某作为勃利县某中学负责管理学生纪律的政教主任,其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管理学生,但并不能否认其殴打他人的事实存在。勃利县公安局依据法定程序,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七台河市公安局受理刘某不服勃利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刘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采取殴打方式对学生进行体罚,教师刘某的行为不但违反规范教师管理学生行为的教师法等法律,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学生的教师进行治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标题:《行政审判案件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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